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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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时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根据《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转入业务时,需审核收存机动车所有人的居住证明;根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公通[2016]136号)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可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根据《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据此,自2019年5月1日起,户籍地非本市的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办理二手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入业务时,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4月26日
▶供稿: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编辑:大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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